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嫖宿幼女罪:废除之后怎么办?

来源:今日新闻 浏览:379次 时间:2021-07-21

在现行《刑法》体系下,强奸罪未必比嫖宿幼女罪判得更重

刑罚规定一般强奸的处三到十年,而嫖宿幼女的量刑是五到十年,两者之间差别不大。就一人一次的通常情形来说,嫖宿幼女罪的处刑还要更重一些。比如根据上海高院制定的量刑意见,强奸妇女一人的量刑是3到4年,对象是幼女的量刑4到5年。尽管强奸罪符合加重处罚情节的最高可处死刑,但是嫖宿幼女造成严重后果的,应该也可以适用诸如故意伤害或者杀人的罪名。

媒体和公众产生误区的一个原因是对法条的解读错误,把法律中的“从重”和“加重”两个词搞混。中国法律规定的强奸罪中,“奸淫幼女者,从重处罚”中的“从重”二字,意思是指在法定刑(3年-10年)内从重处罚,也就说普通的强奸幼女案,最高只判10年。而关于十年以上,无期或死刑的规定,则是需要有法定的“加重”情形,他们分别是:(一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(如拍裸照,手段残忍等,法官有一定的裁量权);(二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多人的(指三人以上(含三人));(三)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;(四)二人以上轮奸的;(五)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

况且,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,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

当然,还有很多人主张修改现今的法律,严惩性侵幼女的行为。可是,刑法学理论的开创者之一贝卡利亚曾说过:“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,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。”如果真要废除嫖宿幼女罪,意味着就要同时加强对奸淫幼女罪的“从重”和“加重”情节的修改,之前的立法逻辑就要重新调整,是否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原则,是否能有效打击罪犯和制止犯罪,都要经过严密论证。

美国学者兼联邦法官波斯纳在其著作《性与理性》中,曾经提及强奸罪重刑化可能带来的后果,研究显示,加重对强奸犯罪的刑罚会直接导致强奸后灭口案件的增加。这一结论应该是可信的,因为强奸案中最重要的证据,都留在被害人身上,为了逃避惩罚,销毁证据一直是最为简单有效的反侦查措施。嫖宿幼女现象的存在,既是官场伦理崩塌的结果,也与幼女所处家庭、学校和社会的环境相关,一味加重刑罚,无异于饮鸩止渴。

即使废除嫖宿幼女罪,保护幼女仍有许多未尽的工作

即便在不远的将来,嫖宿幼女罪被废止,从刑法视角出发的对未成年人(尤其是幼女)的保护,依然会有很多未尽的工作。

2013年10月,多部门《关于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》中,规定“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,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,均以强奸罪论处”,在很大程度上压缩了嫖宿幼女罪的实施空间。但与此同时,《意见》在认定幼女时新增一个年龄档位,突破以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被认定为幼女的标准,对“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被害人”,给出了“身体发育状况、言谈举止、衣着特征、生活作息规律”等主观判断性质的辨识空间。而此前,刑法界多主张不能撇开年龄,以是否发育成熟为标准作为是否幼女判断。废除嫖宿幼女罪之后,对“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被害人”的幼女认定,会否成为另一个公众忧虑的焦点,值得观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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